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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第一批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栏目:行业新闻发布时间:2024-07-02访问量:359次

2024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围绕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扎实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主观恶意、影响恶劣的突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同时,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落实有关不予处罚的规定,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梳理选定了上半年重点领域违法案件查处、违反排污许可规定、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三个方面10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

重点领域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方面

一、平凉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7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将全省重点排污单位网上巡查发现的平凉市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线索交办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执法骨干组成重大案件专案组,第一时间进驻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3月26日、3月28日、3月29日、4月16日,平凉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废水排口在线监控站房内,利用在线监测设备每两小时自动取样的时间间隔,通过稀释水样的方式干扰化学需氧量及氨氮在线监测数据。其中,该企业郝某、赵某、豆某、王某4名工作人员利用排口废水、自来水和纯净水的混合液灌入氨氮在线分析仪设备样品杯中稀释水样干扰监测设备正常采样;另外豆某、王某通过达标的水样(排口废水)干扰化学需氧量在线分析仪正常采样,致使在线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企业工作人员通过纯净水、自来水稀释实际水样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行为,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第八项规定,应当认定为篡改监测数据。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平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5月14日将本案正式移交平凉市公安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平凉市公安局将本案移交华亭市公安局,华亭市公安局于5月20日决定对该公司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一是实时预警、科学研判,“在线+现场”精准锁定证据。甘肃省全力打造重点监管对象“可视、实时、动态”监控平台,充分发挥自动监测、动态管控、用电监控等信息系统的分析预警功能,实现对排污企业的差异化、主动化、精细化“预警站”式管理。本案中,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主动出击,通过每月开展的常态化网上巡查,及时发现可疑线索并分类定向交办;平凉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查恒值、零值、陡升陡降等数据异常情况,结合动态监控视频等信息,精准锁定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使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二是上下联动、行刑衔接,凝聚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合力。甘肃省《2024年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要求,上级转办交办问题线索必须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骨干力量开展现场调查勘察。本案中,省生态环境厅充分发挥科技赋能优势,广渠道搜集问题线索并第一时间向市州交办;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亲自上手、专案专办,统一调配市级执法队伍办案骨干,采取“非现场+”多方式固定证据,并从市级层面移交涉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靠前介入,配合指导证据收集与固定,有力保障了行刑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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